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趙昕)近日,湘潭縣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毒案件,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間,被告人馬某、李某、陳某(女)等人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給被告人馬某雄等人,被告人邊某、向某威多次在馬某等人販賣毒品及馬某雄等人購買毒品過程中提供居間介紹,促成毒品交易。
其中,2022年2月10日,向某威聯(lián)系李某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李某隨即電話聯(lián)系邊某,詢問向某威是否可靠,在得到邊某肯定答復(fù)之后,李某聯(lián)系其上線陳某購買毒品。向某威與馬某共同出資11000元(向某威出資3000元錢,馬某出資8000元錢)轉(zhuǎn)賬給李某,李某向陳某轉(zhuǎn)賬10000元,陳某隨即將10000元錢轉(zhuǎn)給其男友李某影(另案處理)。2月11日,李某影、陳某安排車輛將10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株洲市李某工作地附近,李某拿到毒品后便聯(lián)系向某威等人到株洲將毒品取走。后向某威等人吸食部分毒品后,與馬某按照出資比例將毒品瓜分。在此次交易中,李某通過代購毒品賺取差價1000元。邊某通過向李某確認向某威可靠的方式,促成了毒品交易,起到了居間介紹的作用。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間,被告人馬某、曠某維、馬某雄、李某龍等4人分別多次在其家中等場所容留吸毒人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被告人馬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三、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四、被告人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五、被告人向某威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八千元。
六、被告人曠某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七、被告人馬某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八、被告人李某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我國對毒品實行嚴格管制,對于毒品犯罪持“零容忍”的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币勒盏谌傥迨臈l,“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毒品禍害家庭、危害社會,百害無一利,廣大群眾應(yīng)當嚴格遵守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增強防毒意識,遠離毒品犯罪。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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